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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 告

关于经铁路运往内地货物的跨关区转关新措施

致各货主:

关于海关总署推广《全国跨关区快速通(转)关作业系统》的工作部署,据深圳海关公告对进出口转关运输监管货物实施新的监管办法,大大有利于今后经深圳口岸转关往内地的铁路货物运输操作。

过去经深圳转关的货物,境外付货人及内地收货人均需提供海关、检疫部门规定的各种单证文件(包括海关转关联系单、含中文货物名称的装箱单发票、合同、信用证、进口批文等等)手续繁琐,往往因单证不符要求引致货物在深圳口岸滞留,产生不必要的费用。

新实施的跨关区转关办法是:

  1. 收货人须于香港付货人在香港装火车或集装箱发运前,备齐各种符合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所需的单证,向清关地海关提前办理申报手续,并将海关编印的"进口货物报关单"复印本传真或寄送予香港付货人。("进口货物报关单"上车号/集装箱提单号一栏正确资料可由进境口岸海关补录或修正)。
  2. 香港付货人持"进口货物报关单"复印本向我司办理托运手续,然后安排装车/集装箱发运。
  3. 货物经深圳口岸时,进境地海关根据代理报关行递交的"进口货物报关单"复印件审核预报关的电子数据资料,然后施封放行。
  4. 进口转关货物到达目的站后,收货人向海关办理清关、缴付税费等手续后,待海关签章放行后提货。
  5. 没有办理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,仍按过去沿用的操作办法,由付货人提交进口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所需的各种文件。

欢迎电函垂询及委托发运。

香港中旅货运有限公司
2001/9/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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