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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实行进口配额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
一、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
1.成品油
2.羊毛
3.涤纶纤维
4.晴纶纤维
5.聚酯切片
6.天然橡胶
7.汽车轮胎(含旧轮胎)
8.氰化钠
9.食糖
10.化肥
11.烟草及制品
12.二醋酸纤维丝束
13.棉花
14.汽车及其关键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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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.摩托车及其发动机、车架
16.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
17.收、录音机及其机芯
18.电冰箱及其压缩机
19.洗衣机
20.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
21.照像机及其机身
22.手表
23.空调器及其压缩机
24.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
25.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
26.电子显微镜
27.气流纺纱机
28.电子分色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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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1-13为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,海关除凭授权的发证机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发外,同时加验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《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》;14-28为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商品,海关除凭授权的发证机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发外,同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《进口配额证明》第一联(交海关作验货凭证),如一次进口未使用完的,海关留存复印件。
二、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
- 粮食
- 植物油
- 酒
- 彩色感光材料
- 监控化学品
- 易制毒化学品
- 光盘生产设备
注:以上资料摘自“【1995】外经贸管发第329号”及“【1997】外经贸管发第96号”文有关规定,仅供参考。详细规定及最新变动请迳自联系内地当地海关查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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